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