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