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屠宰、销售环节没收的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