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行政执法、监督及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