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对其屠宰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屠宰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召回的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