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场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内只能存放本场(点)屠宰的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