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并交回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