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