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建立防治工作网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户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