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采取收集、贮存、清运等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或者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