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