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