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