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采取措施保证热用户室温达标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费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