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