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热用户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