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为供热区域外的热用户供热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