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未及时抢修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