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管道及为满足热用户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附属设备及附配件。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