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用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