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停止用热:(一)新接入供热管网的建筑通热未满一个供热期的;(二)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