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停止用热:

(一)新接入供热管网的建筑通热未满一个供热期的;

(二)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