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二)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系统;(四)擅自在供热系统中加设循环泵;(五)在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用水;(六)将供热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相连通;(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