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二)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系统;

(四)擅自在供热系统中加设循环泵;

(五)在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用水;

(六)将供热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相连通;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