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镇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