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