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有效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供热起止时间。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