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完成供热设施年度检修和调试,保证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供热管网充水调试,应当于五日前告知热用户。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出现漏水等情况,可以报请供热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