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完成供热设施年度检修和调试,保证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管网充水调试,应当于五日前告知热用户。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出现漏水等情况,可以报请供热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