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区域。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划定的供热区域发展热用户,不得擅自为供热区域以外的热用户供热。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热需求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区域。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