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同步实施。依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单位或者住宅小区路面、绿植等损坏的,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