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护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外,其他城市的防护等级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依法共同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