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战时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预定疏散区域采取市、区、街道与接收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挂钩的办法,分别制定疏散计划和接收计划。跨越本行政区域疏散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