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