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二十四条有效通信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以及相关通讯企业,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战时按照规定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