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通信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以及相关通讯企业,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战时按照规定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