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