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所辖地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军事通信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务以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分别实施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