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