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有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并且按照规定配合实施平战转换,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