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并且按照规定配合实施平战转换,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