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