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