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