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有效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