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