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