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