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的农事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