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农业生产生活区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用火时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按程序、分时段、分区域进行,确保用火安全。用火结束后,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