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活动。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农业生产和村(居)民生活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