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