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