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林业、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