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以及动物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