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