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