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兽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