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应当采取张贴公告、电子数据信息查询等方式,将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信息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