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有效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应当采取张贴公告、电子数据信息查询等方式,将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信息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